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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3年04月23日 14:32  点击:[]


院研〔201351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机关各部()

《成都医学院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经学院2013416日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

                        成都医学院

                               2013年4月19

成都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我院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执行与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并贯彻《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校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我院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成教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通过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五)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我院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在我院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籍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籍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违反院规者。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我院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成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学位,外单位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毕业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申请学位。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向负责组织申请学位的单位递交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三)负责组织申请学位的单位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核准后,向我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四)院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上报申请学生数据库文件;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四川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我院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六)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院成教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推荐机构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我院将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3年4月19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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